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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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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利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马玉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新乡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0号

罪犯马玉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新乡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玉利犯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玉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玉利于2008年10月29日,酒后到王习领家中闹事,合河乡派出所民警贾桂强接警后赶到现场,马玉利以民警贾桂强打其为由,打电话纠集家属到现场纠缠。直到派出所增援后,才强行将其带回派出所。到所后,该犯在内喊叫其家属10余人,冲击派出所,强行推坏派出所大门,进入所内砸坏办公室门窗及设施,追打民警贾桂强,致其轻微伤,造成该所全部工作中断,秩序严重混乱。

罪犯马玉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2011年12月24日被警告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玉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玉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