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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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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业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8号 罪犯魏建业,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8号

罪犯魏建业,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建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魏建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建业自2010年5月份至6月10日期间,伙同他人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分别在郑州高新区合欢街、郑州市中原区宋庄小区院内,盗窃电动自行车、IC卡电话机等物品,参与作案4起,总价值39349元。被告人魏建业系主犯。

罪犯魏建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建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建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建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