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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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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锁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15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艇、高飞,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锁柱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山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马锁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总工程师、常务副指挥长和中铁隧道集团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步某某、何某某、韩某某等34人所送贿赂共计79.9万元人民币和4.2万元购物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三次收受时任中铁隧道集团二处中原指挥部指挥长何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二处提供帮助南昌地铁二号线投标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他们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锁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说明情况、证人王某甲、侯某某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和中原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九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步某某贿赂共计9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一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步某某、蔡某某、周某甲的证言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三)2009年国庆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六次收受中隧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江某某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四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江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以及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吴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吴某甲、王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五)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中隧集团中原指挥部党工委副书记程彦忠贿赂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供述、证人程某某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四次收受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戊贿赂共计4万元人民币,为京隧建公司的经营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七)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经理史某某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和0.5万元购物卡,在武汉地铁四号线二期二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书证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八)2012年中秋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铁隧道集团北京中铁隧建筑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指挥长李某甲贿赂共计2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为北京中铁隧道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九)2011年春节前和2011年中秋节前看,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分两次收受中隧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经理林某甲贿赂共计1万元人民币,在南水北调干渠02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林某甲、丁某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经理郭某甲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武汉地铁3三号线7标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甲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李某乙证言、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的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十一)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锁柱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原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郭某乙1万元人民币贿赂,在郑州地铁一号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锁柱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马锁柱的供述、证人郭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石某某证言(P92-94)、转账凭证和发票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