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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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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7号 罪犯陈某某,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7号

罪犯某某,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宣判后,2014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1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焦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车款22683元。被告人陈某某履行500元后,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罪犯陈某某系老年罪犯,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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