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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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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显才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7号 罪犯黄显才,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7号

罪犯黄显才,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显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期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经减刑1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显才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显才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间,伙同他人在开封市金水区水稻乡,开封县袁坊乡等地盗窃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数辆,经鉴定价值约66127元。

罪犯黄显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显才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显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显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