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韩爱国,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涧少刑公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爱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洛少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爱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爱国于2008年1月29日伙同他人经预谋、多次踩点后,挟持受害人张某某至嵩县,抢走张某某现金、手机、存折等,并要挟张某某亲戚筹钱50万元,后张某某于2008年1月31日逃脱。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伙同他人在偃师市及洛阳市新区、西工区等地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盗走车内现金、信用卡、身份证、手机电池等,该参与盗窃作案三起,总价值9350元。该系主犯。 罪犯韩爱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爱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爱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爱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