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义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6号 罪犯黄义,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71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6号

罪犯黄义,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宣判后,2010年6月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黄义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义于2009年5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伊川县高速公路北站、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站服务区,盗窃停靠车辆,该犯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得物品价值35900元。

罪犯黄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