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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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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登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韩登攀,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韩登攀,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登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登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登攀于2011年5月26日,该犯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北向南驶至锦华园小区北侧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逃逸途中行至焦作市高新区世纪路大北张村东段又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后弃车逃逸,致使王某某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韩登攀受伤住院治疗,2011年5月28日8时25分许,其委托家人到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投案。

罪犯韩登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登攀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登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登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