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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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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亚飞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号 罪犯靳亚飞,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管刑未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号

罪犯靳亚飞,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管刑未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亚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靳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靳亚飞于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伙同他人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二七区等地拦路抢劫作案3起,入户抢劫作案1起,劫取他人现金690余元及手机4部等物品。

罪犯靳亚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靳亚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亚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亚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