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7号 罪犯薛利平,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利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宣判后,2009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薛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利平于2008年4月20日,伙同他人与受害人在郑州市金象物流公司院内卸货时因争抢车位发生争执,后双方人员相互殴打,薛利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致使受害人一死一伤残。被告人薛利平犯罪时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罪犯薛利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利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利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利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