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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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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昌云拐卖儿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4号 罪犯袁昌云,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64号

罪犯袁昌云,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2001)安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昌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宣判后,2001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后历经减刑3次,于2006年9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2年,于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4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袁昌云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昌云于1999年11月23日凌晨,伙同他犯人持棍蒙面入户,将湖北民工刘某打昏后,将其10个月的儿子抢走,卖后获赃款8000元;又于1998年6月至2000年春天,伙同他人先后盗窃作案18起,盗得物品价值9万余元,并销赃1起。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袁昌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昌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昌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昌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