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53号 罪犯苗雨生,又名苗二勇,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济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86.43元。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济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苗雨生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宣判后,2007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苗雨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苗雨生于2006年8月30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济源市克井镇济阳路苗庄指挥部旁的小卖部,持菜刀威胁受害人李某某,抢走“金帝豪”香烟一条(价值90元),致李某某轻微伤。该系主犯、累犯。再审中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罪犯苗雨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苗雨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苗雨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苗雨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