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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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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现雷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号 罪犯袁现雷,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号

罪犯袁现雷,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现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袁现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现雷于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在安阳市龙安区、殷都区、北关区等地抢劫作案15起(其中1起未遂),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97000余元,抢劫中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2006年秋至2007年12月15日,参与盗窃作案42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5万余元。该系主犯。被告人袁现雷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罪犯袁现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现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现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现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