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号 罪犯许胜军,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胜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宣判后,2008年3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许胜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胜军于2004年11月8日至2006年7月28日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新乡县郎公庙镇多处持刀抢劫出租车四次,共抢得现金368元,手机两部。被告人许胜军系主犯。 罪犯许胜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许胜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胜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胜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