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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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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思会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9号 罪犯牛思会,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焦刑少初字第44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9号

罪犯牛思会,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焦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思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牛思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终字第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后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牛思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思会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伙同他人在洛阳市、焦作市等地,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3起,抢劫财物价值3647元,并致一人轻伤。该犯犯罪时是主犯,系未成年。

罪犯牛思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思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思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思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