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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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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号 罪犯王凯凯,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号

罪犯王凯凯,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凯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凯凯于2007年4月至9月,伙同他人在武陟县北贾村、冯村、宋庄等地盗割公用通信电缆17次;伙同他人在武陟县龙源镇、谢旗营镇等地盗窃潜水泵3次,盗窃潜水泵6台(总价值5430元)。

罪犯王凯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凯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凯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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