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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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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世英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1号 罪犯潘世英,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半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1号

罪犯潘世英,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半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世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宣判后,2011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潘世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潘世英于2010年11月24日,在被告人杨晓楠的纠集下,在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一建筑工地宿舍内,持钢筋将被害人李某左眼打伤,经鉴定为重伤。该系主犯。潘世英等被告人与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

罪犯潘世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潘世英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世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世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