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井忠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60号 罪犯王井忠,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60号

罪犯王井忠,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井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井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井忠于2011年9-11月份,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境内多次盗窃电动车等,数额巨大。

罪犯王井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井忠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井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井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