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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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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良故意伤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05号 罪犯陈铁良,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05号

罪犯陈铁良,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铁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宣判后,2008年6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铁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铁良于2008年1月1日至3日期间,因其子陈某某犯癫痫病痛苦不堪且治愈无望,又因为给陈某某治病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遂预谋杀害其子,为让孩子不再受折磨,减少家庭负担。1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铁良在镇平县高丘镇陈营村家中用手掐住其子的脖子,致其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陈铁良系主犯。

罪犯陈铁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铁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铁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铁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