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79号 罪犯郭松鹏,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新密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松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松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松鹏于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新密市刘寨镇、曲梁乡等地实施盗窃,被告人郭松鹏参与盗窃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972元。2010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松鹏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新密市曲梁乡大樊庄村元庄路、大樊庄村铁路南等地,采用殴打手段对路过此地的行人实施抢劫,被告人郭松鹏参与抢劫作案2起,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970元。2010年11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郭松鹏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市曲梁镇等地盗窃摩托车,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374元。被告人郭松鹏系主犯、累犯。 罪犯郭松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松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罗某某、庞某某以及管教干警郭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松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松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