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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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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陈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解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陈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解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宣判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磊于2010年3月,与刘某某为争夺南水北调温博段三标段进料问题发生矛盾。为报复刘某某,被告人陈磊给张某甲提供车辆及资金,由张某甲纠集他人,伺机殴打刘某某。2010年4月6日,张某甲等人携带砍刀、猎枪到焦作市金影视假日酒店院内,将刘某某停放在该酒店院内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砸毁。200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磊为阻止张某乙等人往工地进料,将磅房内地磅显示器上数据线拽断。后陈磊、张某甲等人预谋后,纠集二十余人窜至三标段搅拌站门口,将张某乙雇佣的进料车车玻璃、车灯砸毁。

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201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