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1号 罪犯高宇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宇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宇强于2010年9月25日21时,伙同他人从洛阳市老城区绑架并劫得被害人金某某黑色现代车作为交通工具,将被害人转至南石村自己家中拘禁,并从被害人身上搜出51元现金及银行卡。9月27日被害人金某某在高宇强及同案犯挟持下借的2000元交给二人;2010年9月26日下午,高宇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贺某某骗至高家予以拘禁,途中搜走贺某某手机一部及现金300元。9月27日,高宇强逼迫贺某某向金某某银行卡上汇5000元;另查明,2010年10月2日高宇强伙同他人在洛阳市西工区为索要欠款,误将被害人周某带至高家予以拘禁。被告人高宇强系主犯。 罪犯高宇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宇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宇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宇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