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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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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威抢劫、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韩亚威,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7号

罪犯韩亚威,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亚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令被告人韩亚威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29.24元。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宣判后,2010年9月13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裁定对罪犯韩亚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韩亚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亚威于2009年2月,伙同他人在项城市采用乘坐出租车的方式,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作案5次,抢走手机、现金等钱物。2009年2月4日、2009年2月9日,被告人韩亚威伙同他人窜至项城市火车站南麦地,持刀抢劫2次,抢走被害人的现金820元及手机3部。2009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韩亚威伙同他人在项城市商城附近因琐事持匕首等凶器将三被害人打伤,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09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韩亚威伙同他人在项城市广场附近因琐事持匕首等凶器将曹某某打致轻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韩亚威主动赔偿故意伤害的二重伤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韩亚威系主犯,且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罪犯韩亚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亚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亚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亚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