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5号 罪犯靳军营,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焦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军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维持被告人靳军营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0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历经减刑3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07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靳军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靳军营于1999年至2001年2月,伙同他人先后盗割正在使用的动力铝线、尚未使用的动力铝线及铝板、变压器铜芯等。其中靳军营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1起,盗割电线9878米,价值20026元;参与盗窃10起,价值人民币13845元。该系主犯。 罪犯靳军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靳军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军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军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