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57号 罪犯韩广禹,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广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广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广禹于2009年4月至8月期间,以虚构“浚县创业鹅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提供鹅苗,供给饲料,并以高价回收等条件为诱饵,骗取6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6993.1元。201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韩广禹以华龙集团总经理名义,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调动工作、需要购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葛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4800元。2010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韩广禹醉酒驾驶豫A2N400轿车沿浚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浚大线浚县界西276.5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豫A2N400轿车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罪犯韩广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广禹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广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广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