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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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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8号 罪犯郭鹏,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肄业文,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58号

罪犯郭鹏,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肄业文,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鹏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被告人郭鹏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3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鹏于2011年6月1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一服饰公司院内,因崔文文的工资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递给李凯强水果刀一把,在打斗中李凯强用该刀刺中被害人左臀部,致使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郭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