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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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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超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雷军超,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雷军超,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军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宣判后,2008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裁定对罪犯雷军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雷军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雷军超于2007年8月间,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先后窜至渑池县、宜阳县、陕县等地盗割通信电缆,被告人雷军超参与盗窃5次,盗窃价值7万余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

罪犯雷军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8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雷军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军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军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