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文江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韩文江,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韩文江,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文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文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文江于2009年初,以能为被害人周某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55000元。2010年2月份,在被害人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还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韩文江系主犯。

罪犯韩文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文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文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文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