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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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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刚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马学刚,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马学刚,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8日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学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令被告人马学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2684.98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马学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2008)新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马学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学刚于2006年10月20日,因单位账务上的问题,在新乡市棉麻公司装饰材料市场办公室,用“U”型钢锁、木棍等,对单位会计王某某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后发现王某某仍在挣扎,又用铁锁继续击打其头部,直到王某某不再挣扎为止。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罪犯马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学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张某某、吕某某及管教干警黄某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学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学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