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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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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修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8号 罪犯杨建修,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26—1号刑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8号

罪犯杨建修,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宣判后,2007年12月6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二次,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建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建修于2008年6月至7月,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沁阳市西万镇、沁阳市柏香镇、温县武德镇、博爱县阳庙镇、修武县王屯乡等地盗窃正在使用及未使用的变压器铜芯。该共参与盗窃作案十四起,价值187910元(未遂一起,价值18500元)。该系主犯。

罪犯杨建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建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建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