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92号 罪犯牛光普,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光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宣判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牛光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光普于2009年6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交互作案,多次在辉县市百泉镇、城关镇等地,在夜晚停放的汽车上盗窃汽车电瓶及车上货物,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牛光普系主犯、累犯。 罪犯牛光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光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光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光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