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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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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万平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号 罪犯温万平,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号

罪犯温万平,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万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宣判后,2008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温万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万平于2007年6月至7月,三次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豫龙商场门口、大同路工商银行附近等处,威胁、殴打受害人,抢走现金、手机卡等。该系主犯。

罪犯温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万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万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万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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