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梁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梁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磊于2011年5月14日,伙同他人将网友郭某某骗至王超超的朋友家中,先后多次对郭某某实施奸淫,随后又租车将郭某某强行带至沁阳市欲找买主将郭某某卖掉。该犯系累犯。 罪犯梁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