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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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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0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新山,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梅,河南河阳律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0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新山,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梅,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新山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新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武新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武新山利用在焦作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履职及兼任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核实辖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虚报人口问题时,与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甲串通,规避问题,并借机向张某甲索要20万元,张某甲送给武新山15万元后,武新山将之用于其日常消费。案发后,通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中共焦作新区工委焦新任(2011)11号文件(侦查三卷第2-5页)、焦新党文(2011)25号文件、焦新党文(2011)36号文件及焦作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办公室情况说明,被告人武新山自2011年8月28日起任焦作新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主任科员、副局长,因工作需要留在焦作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办公室(中共焦作新区工委、焦作新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农村生产生活安置项目的设计和组织实施,协调城中村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组织实施农村体制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等工作)履行副主任职责,2011年11月10日起兼任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焦作新区管委会焦新文(2011)70号文件、中共焦作新区工委办公室(2011)28号文件,2011年9月13日,焦作新区管委会决定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括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建型、村企联建型三种模式),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安置意见:生活用房原则上按照人均40平方米进行分配;商业用房分配面积,原则上人均10平方米。申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提交旧村拆迁涉及户数、人数(农业户口、本村非农户口)等材料。

3.西大寨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材料、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新李办(2012)38号文件、西大寨村合作框架协议审查情况及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差异情况抽样调查报告,2012年3月5日,西大寨村拟按“村企联建型”模式,由该村提供土地,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全额出资,预计三年内分两期(一期主要为村民安置用房、商业门面房、村两委办公场所,二期为开发商后续开发商住用房)完成该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按旧村拆迁涉及285户、1268人(其中农业户口1196人、本村非农户口72人),经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层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2年5月28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现所上报农业人口数比派出所提供数据多329人,后由被告人武新山带队于2012年6月1日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论认为所上报信息真实性总体较高,与抽样调查所得真实情况基本吻合。

4.焦作市公安局李万派出所证明,经查询焦作市人口信息系统小月报,截止2012年4月底西大寨村总人口为871人。

5.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其村申保周、汪广(功)发、陈记英、张小梅2012年以前已亡故。

6.合作开发协议,2012年8月18日,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依据“人均两个一分地”原则按1280人提供256亩净地由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其中的32亩用于村民住宅、商业门面房、村委会及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其余224亩为自行开发地块。

7.内容“今借到郭某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用于焦作新区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落款日期“2012年6月2日”、署名“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民委员会”,并有“张某甲”签字的借据。

8.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业务凭证及情况说明,2006年,张某甲与该行发生信贷业务,经多次转据,在2011年有以下四笔共318000元贷款:2011年7月31日,以购奶牛名义在该行分两次各贷款1.8万元与10万元,2012年4月21日、2012年6月14日先后归还本息19526.40元与110208元;2011年8月8日、2011年8月20日,以购奶牛名义先后贷款5万元与15万元,2012年8月30日各归还本息56424元与16869元。

9.证人张某甲(时任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证言,2012年区里号召新农村建设期间,其为使村里得到最大实惠,经村干部开会研究,多报了人口数(实有900多人,报1264人),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武新山也表示同意,准备核实人口时还向其要20万元,并建议找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老板郭某某要钱。因其在信用社有30万元贷款未归还,便以农村工作办公室核实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报人数需打点五个人而联系郭某某要50万元,并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后归还,郭某某称先给其25万元,余款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结束付清,其同意。2014年6月2日,其根据郭某某安排到他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店找小马(马军)取回了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据。当天,其到焦作新区管委会武新山宿舍给了他15万元,余款除为孙女交学费使用1.9万元外,其余归还给了信用社(2014年6月13日证言,之前证明取回25万元后还贷款及为孙女交学费各使用15万元与4万元,核实人口时武新山向其要之前所说的20万元,其又从郭某某处取回10万元后,给了他15万元)。武新山到其村核实人口前一天让其对抽查家户进行了标记,核实时他们就去了作标记的家户。

10.证人郭某某(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11年上半年,其获知西大寨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时,找到张某甲商谈了此事,并承诺若项目由其公司承建,给付张某甲20万元,张某甲同意。2012年五六月份,张某甲称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口数方面因生老病死、婚嫁等原因不断变化,为使以后分房顺利,他多报了人口数,以能多批地、多得房,但需要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及派出所活动,费用需要四五十万元,而他村里又没有钱,要求向其公司借款,并称出具借条,其以焦作新区尚未对项目进行研究确定,答应先给他25万元,并于2012年6月2日安排张某甲去找马军取了钱。2012年8月,其公司与西大寨村签订协议,2012年9月21日,其为表示感谢按之前承诺给了张某甲10万元。其间,张某甲以还贷款为由,于2012年8月29日借其公司25万元,还以村里需要,借其公司20万元,均出具有借据。

11.证人常某某(时任焦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证言,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工作由武新山分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