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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晶鑫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号 罪犯武晶鑫,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号

罪犯武晶鑫,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晶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宣判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武晶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武晶鑫于2004年12月19日凌晨,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辉县市常村镇固村,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驾驶的面包车逼停到路边,将放在车上的11万元现金抢走。该系主犯。

罪犯武晶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武晶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晶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晶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