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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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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卫东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7号 罪犯梁卫东,又名梁全星,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辉刑初字第244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7号

罪犯梁卫东,又名梁全星,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辉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卫东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宣判后,2008年6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梁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卫东于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4次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多次持刀、棍等抢劫电动车、手机、现金等。2007年7、8月份,多次伙同他人在辉县市盗窃电动车、现金、空调、摩托车等,该参与盗窃作案1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2000余元。该系主犯。

罪犯梁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卫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卫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卫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