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0号 罪犯牛建昌,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安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建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0元。宣判后,2007年9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牛建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建昌于2003年6月8日,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生产导火索,因雷击发生轰燃,造成六人不同程度烧伤,其中二人死亡、二人重伤。2006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建昌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洛阳轴承集团保持器有限公司,盗窃三件铜保持器(评估价值40390元),得赃款10800元。被告人牛建昌系主犯。 罪犯牛建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建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建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建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