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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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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成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6号 罪犯梁玉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6号

罪犯梁玉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2001)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玉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宣判后,2001年4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三次,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梁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玉成于1998年秋天至1999年4月,伙同他人在林州市参与入户抢劫作案2次,抢劫现金共计3173元;参与盗窃作案50余次,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100000余元,分获赃物及赃款共计34000余元。被告人梁玉成系主犯、累犯。

罪犯梁玉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玉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玉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玉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