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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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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抢劫、放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王燕,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13号

罪犯王燕,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燕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令被告人王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069.10元。宣判后,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对罪犯王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燕于2009年3月17日晚8时许,携带裁纸刀窜至中原油田添运小区,尾随姬某某,趁其开门之机,殴打姬某某欲夺其挎包,并持刀将姬某某头面部、右手虎口划伤,姬某某持包脱逃后下楼呼救,被告人王燕窜至其家中,将被子、床单、书籍等物品点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火被扑灭。经鉴定,姬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罪犯王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燕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燕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