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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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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3号 罪犯王学林,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3号

罪犯王学林,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林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宣判后,2006年4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08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学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学林于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间,伙同他人,在中洛输油管道濮阳县境内段,携带电焊机、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在输油管道上焊接阀门,打孔后盗取原油。被告人王学林参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3次,盗油价值152450.73元,共花去抢修费9540元,赔青费9000元,原油损失82450.28元,导致管输费损失797647.75元;盗窃作案1次,价值22183.28元。

罪犯王学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学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