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93号 罪犯温杰,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被告人温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罪犯温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温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杰于2009年2月10日,为了非法获利,以郑州市管城区银萍服饰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申领一台POS机用于信用卡非法套现。后其在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租用POS机意图用于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月3000元租金的价格将该POS机出租给孙某某用于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郑州市管城区银萍服饰名下的POS机非法套现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217.687794万元。被告人温杰系主犯。 罪犯温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