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30号 罪犯梁流只,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流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被告人梁流只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梁流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流只自2008年3月份以来,先后多次虚构认识领导,以能通过关系让受害人子女上班、为他人办理抗美援朝退伍军人补助、入党等为由,诈骗张某某、孙某某等97000余元。该系老年罪犯。 罪犯梁流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改造中能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获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流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流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流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