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温孝民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温孝民,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2003)湖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温孝民,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0日作出(2003)湖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孝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刑期自2003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温孝民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三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维持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温孝民的刑事判决。宣判后,2003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温孝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孝民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为了达到将低品位金精粉销售给中原黄金冶炼厂,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的目的,多次配制高纯度金粉球掺入取样桶,提高金精粉结算品位。被告人温孝民系主犯。

罪犯温孝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累计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温孝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孝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孝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