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谷旭杰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0号 罪犯谷旭杰,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洛龙刑初字-2第154号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60号

罪犯谷旭杰,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洛龙刑初字-2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旭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被告人谷旭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谷旭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谷旭杰于2011年11月5日,与谷治乐在偃师市高龙镇与高军鹏发生矛盾后,电话纠集他人,携带一把砍刀与一把匕首,在偃师市顾龙公路窑沟村口对被害人高军鹏及郜奇龙进行拦截。与同伙将未能逃脱的被害人郜奇龙拦住,谷治乐持刀将被害人郜奇龙右手砍掉。经鉴定,郜奇龙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罪犯谷旭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谷旭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谷旭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谷旭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