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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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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毛孩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9号 罪犯田毛孩,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9号

罪犯田毛孩,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焦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毛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7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毛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毛孩于2006年8月16日凌晨,在焦作市西环路与太行路交叉口西北角街心花园与其女友原某说话时,与酒后的姬某某口角,用水果刀将正在拉扯原某的姬某某捅死。案发后,田毛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罪犯田毛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毛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毛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毛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