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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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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红卫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3号 罪犯程红卫,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03号

罪犯程红卫,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红卫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宣判后,201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程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红卫于1998年6月10日23时许,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立交桥人行道上,持刀拦截被害人蒋某某、马某,抢走现金、手机、传呼机等,总价值7764元。

罪犯程红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红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红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红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