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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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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鹏故意伤害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秦安鹏,又名胡鹏,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8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85号

罪犯秦安鹏,又名胡鹏,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秦安鹏等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秦安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5月28日,被告人李纪敏、徐保文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因琐事口角、打斗,后双方分别纠集秦安鹏等多人进行互殴。期间,秦安鹏伙同他人用砖块将受害人王某某头部击伤,后王某某抢救无效于2007年6月15日死亡。该系主犯。

罪犯秦安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秦安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安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安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