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职志华,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温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职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二次,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职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职志华于2007年8月1日凌晨,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张家村南一街,遭到被害人赵某某酒后辱骂,被告人职志华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将被害人砸倒后,伙同他人继续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审查,被告人职志华系主犯。 罪犯职志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职志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职志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职志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