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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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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国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0号 罪犯赵占国,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80号

罪犯赵占国,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占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0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03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后历经减刑4次,于2006年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2年,于2008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6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占国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占国于1996年,伙同他人持刀闯入北京市抢劫作案5起,抢劫人民币1.3余元及金项链等物品。

罪犯赵占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占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刘云富、赵卫丰,管教干警丁保国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占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占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