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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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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怀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胡清怀,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漯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5号

罪犯胡清怀,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漯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清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胡清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清怀于2000年1月30日晚上,到漯河市郾城区杨某某的美发厅,以给杨某某买烩面之机,将准备好的安眠药放入烩面中,致杨某某睡着后,抢走杨某某的现金400余元,摩托车一辆,吹风机一部、传呼机一部等钱物,被抢物品共价值3812元。

罪犯胡清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清怀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清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清怀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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